钢铁等四行业未确认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开工

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升级和布局优化、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推动产业布局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近日,我省出台《山西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山西省境内钢铁(炼铁、炼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备案前,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申请确认产能置换方案,未完成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不得开工建设。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实施细则所指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法合规产能。其中水泥行业用于置换的产能,须为山西省境内的产能。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且退出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我省规定,钢铁行业实施减量置换,但钢铁公司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水泥行业实施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为1.25;平板玻璃行业实施等量置换;电解铝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置换方式为公司按照协议转让、拍卖、入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产能置换指标;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公司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产能退出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已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的应当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未按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未签订产能转让协议的;项目投产前,相应退出产能未拆除到位的;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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